《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不動產的轉讓是有效的,需要依法進行登記,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五條* *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從該條款可以看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除另有規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此時,受讓方享有債權,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辦理轉讓登記。但是,物權的轉讓只有在轉讓後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