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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政治憲法有哪些?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制定了四部憲法,即1954憲法、1975憲法、1978憲法和1982憲法。現行憲法於1982年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根據憲法,城市土地屬於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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