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部憲法於1954年9月20日由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並頒布。它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五年後才有憲法,因為1949新中國成立時,在全國範圍內,軍事行動還沒有結束,土地制度改革還沒有完成,人民還沒有完全組織起來。當時不可能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因此,采取過渡措施作為全國人民團結的政治基礎。事實上,團結綱領曾經扮演過臨時憲法的角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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