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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的第壹部工會法頒布於1960年

法律分析:65438+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65438+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發布命令;第壹部工會法於1950年6月29日生效。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 1《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於2009年10月27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於2009年8月27日經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現行工會法是第二次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明確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充分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參加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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