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在壹方名下的夫妻共有的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該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該房屋,但該房屋屬於家庭需要的除外。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全部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的,離婚時另壹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夫妻婚前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可認定為房產所有人的個人財產,貸款未還部分為房產所有人的個人債務。
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壹方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經過公證的除外。
壹方父母婚後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其壹方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視為夫妻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名下的,可以認為該房產按照父母雙方的出資份額歸屬,除非有證據證明贈與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