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規定:(1)信訪人以來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壹級機關提出,並提交這些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信訪人不得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壹信訪事項。(2)多人以走訪形式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信訪人,應當予以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