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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所為。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品、管制器械。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遺棄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5.煽動、串通、脅迫、財務誘導、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6.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1.受理、交辦和轉發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2、承辦上級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的辦理;

3.協調處理重要來信來訪;

4、督促檢查來信來訪的處理情況;

5、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指導本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二十九條。

投訴人反映的情況和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積極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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