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信訪聽證的適用範圍和程序

信訪聽證的適用範圍和程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政府職能部門受理的信訪事項,有下列情形之壹且信訪人要求聽證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舉行聽證:

(壹)對主要事實的認定有爭議的;

(二)對信訪處理程序有爭議的;

(三)適用法律和政策有爭議的。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宣布信訪理由,宣布工作人員和記錄員名單,宣布聽證紀律,告知信訪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信訪當事人或者委托人分別就信訪的事實、證據和適用依據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信訪事項承辦人的事實、依據和意見;

(四)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分別就聽證事項向雙方當事人提問和詢問;

(五)信訪當事人和信訪承辦人分別進行最後陳述;

(六)信訪當事人、信訪承辦人、記錄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說明。

法律依據: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信訪辦公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交辦和轉發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來信來訪;

(四)監督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進政策和工作的建議;

(六)指導同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

  • 上一篇:心臟死亡和腦死亡有什麽區別?
  • 下一篇:刑事訴訟法對律師的要求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