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用”是信托制度的前身。
尤斯塔斯體系的創建可以追溯到13世紀的英國封建社會。
當時宗教人士習慣死後將自己的土地捐獻給教會,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加。
但根據當時英國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服務稅的。
教會土地的激增意味著國家服務的稅收在逐漸減少。
這無疑影響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
然後在13世紀初,英國國王亨利三世頒布了壹項沒收法令,規定任何人將土地贈予壹個教會團體都要得到國王的許可,任何人擅自出售或贈予都要沒收其土地。
針對這壹新規定,宗教界人士改變了捐贈行為。
他們在遺囑中把土地給了第三方。
但同時又規定教會擁有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受益權,這就是“尤斯制”。
但現代信托制度在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發展迅速。
美國是目前信托制度最完善、信托產品最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中國的信托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是,當時的中國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信托業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托業很難有所作為。
中國信托業的真正發展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
1978,改革之初,很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的需求很大。為滿足全社會多元化的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經國務院批準1979,中國第壹家信托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誕生。
它的誕生標誌著中國現代信托制度進入了壹個新時代,極大地促進了中國信托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