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基礎相同,屬於信托關系;
2)根據同壹,它們必須被委托;
3)賠償是否壹樣,可賠可不賠。
兩者的區別:
1)設立的法律事實不同:信托可以通過合同、遺囑或其他法律事實設立;代理商壹般是通過合同建立的。
2)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不同: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代理人的財產不具有所有權和利益的分離。
3)名義用途不同:信托中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財產;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事。
4)權限範圍不同:除信托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托人擁有處理信托事務的壹切必要權限;代理中的代理人只能在其特別授權的範圍內行事。
5)權利歸屬和責任承擔不同:信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信托事務所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受托人,受托人在信托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由委托人承擔,代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6)終止原因不同:信托壹旦成立,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確保留撤銷權外,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廢止或撤銷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不影響信托的存在;代理的成立和存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及其持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