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給予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但是,除非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不清楚。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告知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延伸信息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或者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或者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裝置。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