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贈和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各自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從事殘疾人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文章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