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倉儲合同是承諾合同。為了約束倉儲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更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法律規定倉儲合同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不需要儲存實際交付的貨物。(2)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並從事倉儲業務的人員。根據國務院1985年9月25日批準的《倉儲合同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法人,依法從事倉儲業務。(3)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由於倉儲業是壹種商業活動,倉儲合同雙方有義務相互支付,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寄存人支付報酬和其他費用。這與壹般的托管合同不同,因為托管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保管人和存貨人的意思表示壹致,倉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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