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證的修改,但沒有正確理解修改的含義,所以只按照原信用證的交貨數量裝運了1300公斤貨物,導致是否分批裝運的分歧。如上所述,實際上是受益人的過錯,即只要是1500 kg的貨物沒有按照信用證的要求裝運,實際上就是分批裝運。因此被發卡銀行拒簽。議付行在這壹點上的抗辯不成立。
至於轉運,如果議付行的論證合理,開證行不再堅持。
所以本案的事實是受益人沒有正確理解信用證修改的確切含義,導致單據不符而拒絕付款。幸運的是,申請人最終接受了異議並支付了款項,使案件得到了壹個更滿意的結局。
因此,本案給我們的教訓是,受益人壹定要正確對待和理解信用證的條款和修改,切不可想當然,否則會造成操作失誤,甚至給自己帶來不應有的麻煩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