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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信用證修改引起的爭議案件——焦點在於信用證修改是增加200公斤,裝船日期延至4月10,其他條款未修改。那麽,如何理解修改的內容才是重點。按理說,信用證的修改中使用了“增加”壹詞,意味著總金額由65,438+0,300公斤改為65,438+0,500公斤,並為此延長了交貨日期,意味著最遲裝運期因為數量增加而延長,增加了受益人的準備時間或增加了收購時間。

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證的修改,但沒有正確理解修改的含義,所以只按照原信用證的交貨數量裝運了1300公斤貨物,導致是否分批裝運的分歧。如上所述,實際上是受益人的過錯,即只要是1500 kg的貨物沒有按照信用證的要求裝運,實際上就是分批裝運。因此被發卡銀行拒簽。議付行在這壹點上的抗辯不成立。

至於轉運,如果議付行的論證合理,開證行不再堅持。

所以本案的事實是受益人沒有正確理解信用證修改的確切含義,導致單據不符而拒絕付款。幸運的是,申請人最終接受了異議並支付了款項,使案件得到了壹個更滿意的結局。

因此,本案給我們的教訓是,受益人壹定要正確對待和理解信用證的條款和修改,切不可想當然,否則會造成操作失誤,甚至給自己帶來不應有的麻煩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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