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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欺詐的幾種情形

法律分析:

所謂信用證欺詐,是指買方(申請人)或賣方(受益人)利用信用證買賣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據,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壹種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就保證向受益人付款,而且這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譽作出的承諾。因此,不法分子利用這些特點實施詐騙——開證申請人利用不良銀行或金融機構大量開證,利用空運和海運提單的特殊性騙取信用證受益人,即即使受益人單證相符,由於開證行或金融機構無力承擔賠償,受益人損失貨物,無法收到換匯貨款。同樣,賣方(受益人)使用假單據制作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從而獲得開證行的付款,而實際交付的貨物與合同嚴重不符,導致買方(開證申請人)損失價款。刑法第266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9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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