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安裝攝像頭監控員工工作並不違法。用人單位在辦公室安裝攝像頭不壹定構成對員工隱私的侵犯,但用人單位使用攝像頭應受到以下限制:1。安裝監控設備應按規定報批和備案。2.先知先覺者應該向員工說清楚,因為使用這些監控手段會部分喪失員工的人格尊嚴,不說清楚就有偷窺的嫌疑。3.監控僅限於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監控內容僅限於企業的經營活動。4.用人單位對被監控員工的個人隱私信息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不得隨意泄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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