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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術語解釋

法律主觀性:

以下原則適用於刑罰的執行:1。教育原則的概念是指刑罰的執行應以實現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為目的,積極教育罪犯和社會公眾,而不是消極的懲罰和威懾。2.人道主義原則的概念:是指尊重罪犯的人格,禁止使用殘酷的刑罰手段,關心罪犯的實際困難,重視罪犯的政治思想、文化和技能教育,促進他們成為自立的新人。3.差別待遇原則的概念:是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根據服刑人員的具體情況,給予個別的待遇措施。4.社會化原則的概念: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通過社會力量對服刑人員進行幫助和教育,使其能夠輕松回歸社會。根據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主刑和附加刑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壹)管制;(二)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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