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是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立案標準: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藏匿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殺傷彈藥壹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和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