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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

刑法第310條罪名是窩藏、包庇罪。對窩藏、包庇罪的法律追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地和財物,幫助其逃跑。這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自己的住所和管理的房屋或給他錢和東西,包括食物和衣服,以幫助他隱藏或逃避法律調查;

2、包庇犯罪的虛假證明。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如犯罪人不在犯罪現場的虛假證明。在本條第二款中,事前通謀是指行為人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已經共同策劃,在實施犯罪之後,幫助其逃跑或者出具虛假證明,幫助其逃避法律追究。事先通謀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的,以* * *犯論處。如果是與他人合謀盜竊,事先約定犯罪的情況下,提供藏匿地點,然後實施窩藏的行為,應當以* * *盜竊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條

窩藏、包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地、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虛假證明是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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