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私人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主義建設事業。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
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有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懲處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