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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包括哪些法律?

“刑法”壹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國家以刑法的名義頒布的,系統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現行刑法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單行刑法是國家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條例等名義頒布的法律,規定某壹類犯罪及其後果或刑法的某壹事項,如《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此後,立法機關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典進行了多次修改,包括增加新的犯罪類型、修改構成要件、調整法定刑等。通過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共七條,八天前尚未正式公布)對刑法典增加條文時,在相關條文後采用第××條第× 1條和第× 2條的編號方法。附刑法是指附在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法上的罪與罰的規範;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級人大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和刑法基本原則制定的變通或補充規定,也屬於廣義的刑法,但這種規定只適用於特定地區,不具有普遍效力。刑法典通常被稱為普通刑法,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是特殊刑法。當壹個行為既違反普通刑法的規定,又違反特別刑法的規定時,應當適用特別刑法優於普通刑法的原則;當壹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特別刑法時,應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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