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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到輕的刑法溯及力原則

刑法的溯及力采取新舊相結合的原則;

1,從舊(適用法律)是原則;只有在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情況下,才適用新法(較輕),即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的法律。

2.不適用於生效判決:新法實施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律。

3.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的壹部分,所以適用“從舊到輕”的原則。

4.新舊法交替的連續犯與連續犯問題:新舊法都認定為犯罪的,適用新法,即使處罰較重,但量刑可以酌情從輕;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新法認為是犯罪的,只追究新法生效後的這部分行為。

如何比較法定刑的輕重;

1,首先比較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是重法;

2.法定最高刑相同的,應當比較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是從重的法律。

3.法定最低刑相同的,比較附加刑的輕重。註意,如果壹部法律(犯罪)有幾個法定刑幅度,在應當適用於該案件的法定刑範圍內比較刑罰的輕重。

總的來說,寬嚴相濟原則是刑法的壹項適用原則,是指刑法除了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減輕處罰或者有利於行為人之外,不具有溯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本法施行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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