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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9條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9條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9條規定,違反消防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

火災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火災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侵權的對象是國家消防監督系統和公安。消防工作是全民滅火的事業,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涉及各行各業和千家萬戶。中國對消防工作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專門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程序規定》等消防法規,規定中國的消防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監督,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消防機構。消防機構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級機關發出《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被通知單位的消防責任人或者公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

2.客觀上講,是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的行為。違反消防法規,造成嚴重後果是本罪的本質特征;

3.主語是壹般主語。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還有單位;

4.主觀上是過錯。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過於自信。這裏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造成的危害後果的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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