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2條規定:侵犯通信自由罪。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和通信隱私權。通信自由是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為自己的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幹擾和侵犯的權利。所謂通信秘密,是指公民個人給他人寫信的權利,其內容未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不要求在信件中寫秘密事項,但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權,使公民的信件有可能被公開,這樣就沒有秘密可保護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件和其他書面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和紙袋。信件作為犯罪對象,不僅包括私人信件,還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組織寄給公民個人的信件。非法隱匿、毀棄或者開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的通信,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受法律保護。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對於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 *侵犯通信自由罪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的。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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