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法》第292條第2款有兩種不同的觀點。法律擬制說,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聚眾橋下觀戰、毆打他人並造成重傷、死亡的行為,必須符合兩罪的主客觀要件,而法律擬制說認為,無論何種心態(故意或過失)的聚眾鬥毆造成重傷、死亡,無論自身行為是否直接造成上述結果, 聚眾鬥毆直接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應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追究責任。 與法律擬制論相比,註重規定論本質上是基於犯罪構成論,只是提醒司敏準備茄子法。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不僅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刑事責任,還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追究結果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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