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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是什麽?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明知他人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文章註釋: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會造成性病傳播,並且允許或者希望發生這種危害後果。

所以,“明知”在這裏是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重癥性病”主要是指對人體健康有害或傳染性強、發病率高的性傳播疾病。這壹段列舉了兩種嚴重的性傳播疾病,梅毒和淋病。至於其他嚴重的性傳播疾病,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控制在衛生部監測的《傳染病和性病防治法》規定的性傳播疾病範圍內。該條規定的犯罪均源於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但上述決定原規定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在1997修訂刑法時單獨定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司法解釋,嫖宿幼女罪的主觀要件應當是明知對方是幼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主觀上需要明知的要件才能構成嫖宿幼女罪的解釋。

為依法處理嫖宿幼女罪,現就嫖宿幼女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三百六十條傳播性病罪;明知是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幼女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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