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屬於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坦白。坦白不僅可能從輕,特殊情況下還可能減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在審查逮捕、起訴、審判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能認定為“坦白”,只能酌情從輕處罰。其次,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罪行的供述,偵查機關已經掌握。如果是偵查機關不掌握的犯罪,就要考慮是否屬於自首。如不符合,則按“坦白”處理。第三,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如果只是輕微罪行的坦白,不能認定為“坦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 *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