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刑法第263條是關於搶劫罪的。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這是搶劫罪區別於盜竊罪和其他財產犯罪的重要標誌。
強行搶奪財物是搶劫罪的行為特征。強行劫取財物,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無法反抗的方法,將財物據為己有。主要有四種情況:壹是直接當場查封、搶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強迫被害人當場交付(處分)財物;三是實施暴力、脅迫等強制行為,趁對方不註意,當場拿走財物;第四,在使用暴力、脅迫等行為時,被害人因恐懼而逃離,將身邊財物留在現場,行為人當場取走財物。
搶劫是壹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侵財犯罪,是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搶劫的法定最低刑罰是三年監禁。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八種情形之壹的,加重處罰。最低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