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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在刑法中的意義和作用

但書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目前,它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作為犯罪的保證人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犯罪時以其為依據是非常必要的。事實上,“但書”作為刑法中的壹項規範,在司法實踐中壹定程度上起到了迫使法官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實質性解釋和排除可罰行為的作用。在刑事辯護中,恰當運用“但書”條款可以起到排除法外原因和責任的作用,進而使受罪刑法定原則影響而難以犯罪的案件得以順利實施。

但書規定了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例外情況。這是對犯罪概念的重要補充。是從不認為是犯罪的例外,解釋了什麽是犯罪,進壹步劃清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即行為人的危害行為雖然屬於刑法禁止的行為,但情節明顯輕微,其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應受刑罰(即刑罰)的程度,所以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刑法關於犯罪概念的這壹規定,排除了大量在形式上符合刑法禁止的行為特征,具有壹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明顯輕微的行為。

但大部分書都是對上壹段內容的例外、限制、對立或補充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與前款構成制約關系。

2.它構成了與前壹段的特殊關系。

3.它與上壹段構成了互補關系。

4.它與上壹段有相反的關系。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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