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書規定了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例外情況。這是對犯罪概念的重要補充。是從不認為是犯罪的例外,解釋了什麽是犯罪,進壹步劃清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即行為人的危害行為雖然屬於刑法禁止的行為,但情節明顯輕微,其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應受刑罰(即刑罰)的程度,所以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刑法關於犯罪概念的這壹規定,排除了大量在形式上符合刑法禁止的行為特征,具有壹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明顯輕微的行為。
但大部分書都是對上壹段內容的例外、限制、對立或補充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與前款構成制約關系。
2.它構成了與前壹段的特殊關系。
3.它與上壹段構成了互補關系。
4.它與上壹段有相反的關系。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