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的行為在刑法上不認為是犯罪,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是犯罪。這種行為缺乏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2.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不是犯罪。這種誤解壹般不影響該罪的成立,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從輕處罰。
3.行為人對犯罪的性質或應受懲罰的嚴重性有誤解。這種誤解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沒有影響。
擴展數據
事實上,誤解:
1,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的預期侵害客體與實際侵害客體在法律性質上不同(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
2.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預期侵害的客體與行為人實際侵害的客體在法律性質上相同(屬於同壹構成要件)。
3.手段錯誤是指行為人濫用犯罪手段。比如A想用毒藥殺死張三,卻因為認錯而誤服了壹種無毒的藥物(手段不能未遂)。
4.行為偏差又稱目標打擊誤差、打擊誤差,是指行為人預期打擊目標與實際打擊目標之間的不壹致。
5.因果關系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與造成的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實際情況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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