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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法庭審判過程

法律主觀性:

刑事案件的庭審流程如下:(1)庭前準備。查閱公訴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二)開庭。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讀法庭規則。法官就座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被告人到庭,了解被告人基本情況,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者證人提問、舉證、質證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實。(4)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的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了相互辯論。(五)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 *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場,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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