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刑事案件中解除扣押的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中解除扣押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在勘驗、搜查過程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文件,應當予以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持有人共同清點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 * *如果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已經查封、扣押的物品,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返還。

  • 上一篇:憲法與民法典的區別
  • 下一篇:贈送藥品違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