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壹般情況下,它在七天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的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特別重要、復雜的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60日;
2、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啟動審查,壹般審查期限為十日,最長期限為三十日;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審查期限的刑事案件,應在指定期限內立案;
4、人民檢察院監督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立案通知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5、公安信訪案件立案審查期限,60天。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的偵查、審判和刑事制裁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通常會主動介入。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