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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理程序

法律分析:1。聽證活動應當有案件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參加,雙方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平等權利。在聽證中,雙方都有義務證明自己的主張。有權對對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2.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聽證活動應當公開進行。3、聽證活動可以由壹名法官主持,或者由兩名以上法官參加,壹名書記員作為記錄人。4.聽證應當圍繞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必要時可以對全案進行聽證。5.允許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參加聽證。6、聽證活動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請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法官應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向法庭提供相關材料,並可以決定聽證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是公開開庭,公民可以旁聽。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抽簽、搖號的方式發布旁聽席位,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旁聽案件。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壹)準備出庭發表意見的證人、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二)未經人民法院核準的未成年人;(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五)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人員參加依法可以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參加依法不公開的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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