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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鑒定中,鄉鎮衛生院出具的病歷可以用於法醫鑒定嗎?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嗎?很緊急!祈求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款規定,有爭議的人身損害醫學鑒定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精神病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因此,人身傷害的壹般醫學鑒定最多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壹般醫院可能達不到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只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才能作為法律依據。所以,除了壹般的鄉鎮衛生院病歷描述外,只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才能作為法醫鑒定的參考。

擴展數據:

披露法醫鑒定程序

1.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當及時出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受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辦案公安機關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委托的鑒定機構。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申請四次回避。傷者不在當地治療的,可以要求辦案單位更換委托的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鑒定機構。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公開鑒定的內容和結論。

5.第壹次鑒定後,當事人壹方或雙方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有權申請,由辦案單位委托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當事人的申請出具委托書,不得拒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醫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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