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第壹百八十七條第壹款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第壹百九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所有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第二百條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