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二條國家堅持以農業為基礎發展國民經濟的方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的穩定發展。
農業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努力發展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壹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開發和利用農村勞動力、土地和各種資源,增加農產品的有效供給,滿足人民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增加農業勞動者的收入,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建設富裕文明的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現代化。
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業企業和其他農業企業。
第三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域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