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者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養殖場是指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養殖場所。禁養區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含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含核心景區和非核心景區)、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經無害化處理後作為肥料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地方相關標準規範要求且不造成環境汙染,不屬於汙染物排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汙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醫療汙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未經綜合利用的城市汙水和畜禽養殖、農產品加工廢水的,應當保證下遊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上一篇:南京某員工主動辭職,未獲回應後被辭退。遇到這樣的事情該如何維權?下一篇:女子潛逃五年在寺廟出家的條件有多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