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民事賠償的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受害人可以提出相關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92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時,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是殘疾人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用等費用;
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和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