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修改〈全國節假日和紀念日辦法〉的決定》第2條。
所有公民的假期:
(1)元旦放假1天(每年10月放假1天)。
(二)春節,放假3天(初壹、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關於法定節假日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省法定節假日除外)規定,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