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和解有哪些法律規定?
1.刑事和解是被害人自願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適用和解協議的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或者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二、刑事訴訟法中的立案條件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中的立案條件是:
1,存在犯罪事實,即已經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並且已經達到犯罪的程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需要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需要啟動偵查、起訴、審判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