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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

法律分析:1。刑事和解的概念。所謂刑事和解,又稱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和解,是指在犯罪行為發生後,促使犯罪人與被害人直接協商,並在調解員的幫助下通過協商解決刑事糾紛或沖突的壹種刑事司法制度。2、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目前,理論界對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有兩種觀點:壹是多數學者認為刑事和解應適用於有被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案件、初犯、偶犯和成年人犯罪中的過失犯。3.刑事和解的價值。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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