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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8天而不逮捕或釋放。

法律分析:相關法律規定的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只有38天。因此,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已經被依法逮捕。如果沒有被逮捕,只能認為是公安機關超期羈押。但這是小概率事件,因為超期羈押是很嚴重的事情。不僅有關方面可能失去導演,還有國家對受害者的賠償。因為是三十八,既不放人也不批準逮捕,屬於非法拘禁,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必須賠償。但在目前問責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幾乎不會延長拘留,因為影響太大,任何人都承擔不了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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