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後,根據案情,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間,依法辦理批準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三、羈押期間未能查清犯罪事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的;
4.撤銷案件的,應當釋放被羈押人,並出具釋放證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二十七條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如果需要逮捕,在拘留期限內,依法申請批準逮捕;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審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四)有本規定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釋放被拘留人,並出具釋放證明;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