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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延長刑事立案審查期限的法律規定

刑事立案審查延長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分析

延期審理是指在審判日期確定後,或者在審判過程中,因某種法律原因,審判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審判不能繼續進行,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壹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審理仍然有效。法院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壹般是在審理階段。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後,延期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延期前的審理對全案仍然有效。公安機關受理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後,應當立即審查,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的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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