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的主要功能如下:
1.在強制措施的選擇上,被害人理解的案件更容易取保候審;
2.在案件程序的選擇上,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案件更容易適用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可以有效減輕訴訟負擔;
3.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更容易獲得情節明顯且輕微的不起訴、情節輕微的不起訴等訴訟結果;
4.在量刑過程中,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案件可以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的可能性較大;
5.刑罰執行過程中,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案件更容易獲得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
(壹)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2)對於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