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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的時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上訴期限為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止,有效期兩年。

過了兩年就不行了,但是過了兩年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壹)原審被告人可以無罪釋放;(2)原審被告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三)疑難、復雜或者重大案件。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訴狀最遲應當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訴人就超過兩年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

(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

(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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