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有權對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情況進行審查,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由此可見,刑事和解可以適用於從公安機關開始立案到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的所有程序階段。在訴訟的不同階段,不同的辦案機關負責刑事和解的具體工作。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審查有關書面材料並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後,認為和解自願、合法的,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和解協議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賠償被害人損失、賠禮道歉(如有賠償損失的,賠償數額、履行方式、期限等。),且被害人自願要求或者同意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和解協議須經雙方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或者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上一篇:小學五年級解數學方程的視頻教學下一篇:薛鑫的詳細過程。com的學歷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