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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22條解釋

第二百二十二條對減刑、假釋的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糾正意見後,應當在壹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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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當然包括對減刑、假釋的監督。依照本法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減刑或者假釋的,應當將裁定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檢察院認為裁定減刑、假釋的犯罪分子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應當在收到減刑、假釋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認真全面的審查,並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糾正意見後壹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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