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文章
該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當然包括對減刑、假釋的監督。依照本法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減刑或者假釋的,應當將裁定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檢察院認為裁定減刑、假釋的犯罪分子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應當在收到減刑、假釋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認真全面的審查,並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糾正意見後壹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註:“關於相關法律條文和知識的疑問:/f?千瓦= % B7 % A8 % C2 % C9 % D4 % AE % D6 % FA & amp;Fr =指數法律援助。同樣可以在網上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