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十壹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第八十四條被假釋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管;(二)按照監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監察機關關於接待來訪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察機關批準。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其他犯罪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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